随着高等教育事业的不断发展和学校办学规模的不断扩大,教职工党员和学生党员的流动日益频繁,流动形式日趋多样化,党员组织关系管理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为加强党员队伍建设,确保每个党员都能及时编入党的一个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组织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更好地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始终保持先进性,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的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校党员组织关系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规范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凭证及使用范围
党员组织关系包括正式组织关系和临时组织关系。转移和接收正式组织关系,应当凭据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转移和接收临时组织关系,应当凭据中国共产党党员证明信或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
1、党员外出地点或工作单位相对固定且时间在6个月以上的,一般应当开具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
2、外出时间在6个月及6个月以内的,一般应当开具中国共产党党员证明信。
3、外出地点、时间不确定的,一般应当持有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
4、短期外出开会、参观、学习、实习、考察等,时间在3个月及3个月以内、无需证明党员身份的,可不开具党员组织关系凭证。
二、转移和接收党员组织关系中有关党组织的主要职责及对党员的要求
1、转出党员组织关系党组织的主要职责是:教育督促党员按照规定及时转移组织关系,并如实填写党员组织关系凭证;建立转移组织关系党员基本情况登记制度,对临时外出的党员要采取适当方式与其保持联系;及时了解党员临时外出期间的表现,查验流动党员活动证记载的有关内容;及时掌握临时外出党员的去向,与党员所去地方或单位党组织保持联系。
2、接收党员组织关系党组织的主要职责是:认真查验转移党员组织关系凭证,为党员办理组织关系接收手续,及时将党员编入党的一个组织,并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将接收党员的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及时反馈给转出组织关系的党组织;在流动党员活动证上如实填写党员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交纳党费、组织关系变更、民主评议情况等内容,并将相关材料转给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对于因工作需要、经济条件等原因不能回原所在党组织办理组织关系转移手续的党员,帮助其办理组织关系转移手续。
3、对党员的要求是:因工作、学习、生活等原因离开原所在党组织,要及时转移党员组织关系,在规定时间内到所去地方或单位党组织报到;短期外出或外出时间较长但无固定地点的,应当通过适当方式主动与原所在党组织保持联系,汇报外出期间的有关情况,按照规定交纳党费;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就被认为是自行脱党,支部大会应当决定把这样的党员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三、有针对性地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工作
1、在职教职工党员。在职教职工党员调出学校或在本校内调整工作单位且所去单位与原单位不属于同一基层党组织的,应及时办理组织关系转移手续。
2、学生党员。新生党员入校半个月内,基层党组织应及时对其组织档案进行认真审查,并按照校党组发〔2005〕3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办理组织关系转接手续。
毕业生党员离校时,已经落实工作单位的,应将其组织关系及时转移到所去单位党组织;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可将其组织关系(含组织档案)转移到本人或父母居住地的街道、乡镇党组织,也可随学籍档案转移到县以上政府人事(劳动)部门所属的人才(劳动)服务机构党组织。按照有关规定选择将学籍档案或户口两年内继续保留在学校的,也可申请将其组织关系保留在原所在学院党组织(保留时间最长不超过两年)。各学院党组织要严格按照校党组发〔2003〕1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要求,承担起对组织关系暂留学院的毕业生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和预备党员转正等责任。毕业生党员本人也要按照有关要求与原所在学院党组织保持联系,接受党组织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并根据工作单位落实情况,随时将组织关系转移出学校。
成人教育脱产类毕业生党员,其组织关系应在毕业时全部转移出学校。
3、离退休教职工党员。离退休教职工党员在办理完离退休手续后应及时将其组织关系转入离退休党委。被原单位返聘的,其组织关系可继续留在原单位党组织;对易地安置的,应将组织关系转移到安置地党组织;对异地居住、受聘到新的单位工作或外出务工的,应根据时间长短及工作单位等具体情况,转移正式组织关系或临时组织关系。
4、军转干部、退役军人党员。已安置到我校且安排有具体工作单位的,应及时将组织关系转移到所去单位党组织;暂未安排具体工作单位的,应将其组织关系及时转移到人事关系挂靠的单位党组织。挂靠单位党组织要承担起对军转干部党员、退役军人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和预备党员转正等责任。
四、有关问题的处理
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证明信),一般应由党员自己携带,党员自己不能携带的,应通过机要交通或机要邮政转递。其有效期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一般不超过3个月。党组织要教育党员妥善保存并及时转移自己所携带的组织关系介绍信(证明信),防止丢失或过期。一旦出现丢失或过期情况,可作如下处理:
1、对于需转出组织关系的党员,其组织关系介绍信(证明信)开出后,因不慎丢失或过期的,只要丢失或过期时间不长,可予以补转,并通知其接收单位党组织,声明原组织关系介绍信(证明信)作废;若丢失或过期时间过长,可根据情况和有关政策规定作出处理。
2、对于需转出组织关系的党员,其组织关系介绍信(证明信)在有效期内因工作单位变更等原因需要重转的,予以重转;在有效期外因工作单位变更等原因需要重转的,视超过有效期的时间长短作出处理。
3、对于需转入组织关系的党员,其组织关系的转入手续应在入校后的三周内完成,超过三周办理转入手续或超过组织关系介绍信(证明信)上开具的有效期办理转入手续的,要查清原因,分清责任。对于那些无正当理由,长时间不把组织关系从原单位开出,或将组织关系介绍信(证明信)开出后不及时办理转移手续,长期滞留在自己手中而导致过期的,应给予严肃的批评教育,并限期转移,其中超过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的,要按照党章规定作自行脱党处理。如系经办人工作不慎造成的,要对经办人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过期的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证明信)作废,由开出组织关系介绍信(证明信)的单位另行补转。
出现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证明信)丢失或过期等情况时,党员本人要及时向原所在单位党组织或现所在单位党组织报告,情况严重者,要写出书面检查。原(现)所在单位党组织在对其进行批评教育的同时,提出处理意见,及时上报党委组织部。
五、切实加强对党员组织关系管理工作的领导
党员组织关系管理,是一项十分严肃的工作,各级党组织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要健全管理制度,落实具体责任,定期督促检查,防止党员组织关系“挂空”。要严肃党的纪律,对在转移和接收党员组织关系过程中不按照规定程序办理的党组织和党员,要予以批评教育;对违背规定程序的做法,要予以及时纠正;对弄虚作假、涂改、伪造党员身份证明的,要予以严肃处理。
中共beat365网页版登录官网委员会组织部
2005年9月20日